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主要途径,是国家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学院)坚持普惠与奖优并重、促强与扶优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统筹利用财政资金、学费收入、科研经费、社会捐助等加大对研究生的奖助力度,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为主、学校配套为辅、导师适当资助、其他相关方面合理分担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资助体系。
第三条 学校(科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科学院)研究生资助体系完善、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的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学部、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部、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各学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制定各自的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研究生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等;其他资助政策包括临时困难补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
第五条 同一名研究生可获多种奖助学金。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科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科学院)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
(四)按学校(科学院)的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五)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司法机关处罚或受学校(科学院)纪律处分;
(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
(三)所选课程考试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记录;
(四)中期筛选不合格或者导师对其学业考核不合格;
(五)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经学校(科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国际研究生奖助政策由国际合作处(国际研究生院)自行制定。
第二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学校(科学院)每年根据分配的奖励名额组织各研究生培养学部、学院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并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
第三章 校长奖学金
第十条 校长奖学金是由学校(科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德高尚、成绩优异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在科技创新、学术研究、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研究生。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学校(科学院)《校长奖学金评选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19〕4号)。
第四章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山东省财政和学校(科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的完成学业,每年9月份组织评审,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具体标准如下:
研究生类别 | 等级 | 奖励标准 (元/年) | 获奖比例 |
硕士研究生 | 一等 | 12000 | 10% |
二等 | 8000 | 30% |
三等 | 4000 | 60% |
博士研究生 | 一等 | 15000 | 10% |
二等 | 10000 | 30% |
三等 | 5000 | 60% |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在硕士一年级、硕博连读生在博士一年级均按照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发放。
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为每生每年15000元,每年分10个月发放。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从批准日期的下一个发放日开始停止发放助学金。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由于因私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第六章 “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简称“三助一辅”)从事科研助理、教学助理 、管理助理、辅导员工作。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设置须遵循按需设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助研岗位由导师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设置,实行导师责任制,津贴额度由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量情况确定,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岗位根据教学、管理、担任学生辅导员等工作的需要设置,各学部、学院岗位津贴由设置岗位的学部、学院承担,其他单位岗位津贴由学校(科学院)承担。根据工作量和考评情况,原则上每生每月按500元的标准核发津贴,用人单位可根据聘任研究生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适当调整津贴发放标准。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获得一个岗位。
第十六条 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保证相应的工作时间。鼓励各单位根据需要自主设置“三助一辅”岗位,岗位津贴标准参照校级“三助一辅”津贴标准发放。
第七章 其他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科学院)对因突发性原因出现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具体按照学校(科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校(科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经调查,确实无法交清学费的,在与学生签订《缓交学费协议书》后,准许其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科学院)鼓励各学部、学院利用学科、专业优势,吸引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研究生奖助学金、专题研究项目,或提供实践实习岗位、就职锻炼机会等。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制定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 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获得各类奖助学金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在校期间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并追回其基于上述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工作部将名单提交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按要求发放。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部、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学院)根据国家及山东省政策和实际情况,对奖助体系的发放标准和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3级研究生开始施行。本办法由学校(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